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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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罪犯不守规 关进监牢悔已晚
余浩波 何灵鸿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由于监外执行大多是在居住地进行,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监外执行等于不执行,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判了缓刑如同判无罪,等考验期一过刑期也就满了,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今年,天台县检察院在监外罪犯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收集了三个小故事,这些故事很有教育意义。

  故事一:缓刑期内殴打他人被收监
  戴某是天台县人,为讲江湖义气,纠集三四个朋友在一网吧内将人头部砍伤。因戴某系未成年人,2006年2月17日,天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戴某不思悔改,于今年9月在一歌厅内再次寻衅滋事,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天台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该犯已不再符合缓刑条件,应当收监执行,遂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撤销对戴某的缓刑判决。
  近日,天台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戴某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被关进监牢后,戴某后悔已晚。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随意殴打他人,违法情节严重,因此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故事二: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
  今年4月,郑某因盗窃罪被天台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但郑某拒不向公安机关报到,逃避监管,于今年10月被民警抓获,行政拘留5天。公安机关同时向法院提出撤销郑某缓刑的建议。日前,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郑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6个月。
  检察官说法: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逃避监管,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同样适用《刑法》第77条第二款,被收监执行。
 故事三:保外就医再行抢夺被收监
  许某因多次飞车抢夺街上女性提包,于2005年被判刑后留在天台县看守所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病于2006年10月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许某不思悔改又行抢夺。今年1月,天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暂予监外执行系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所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现行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决定予以收监执行: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形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又犯罪的等。本案许某在暂于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收监执行。
                                         
  法理链接:
  被告人被判有罪后要交付执行,执行分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两种。监内执行由专门的监督机关执行,监管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外执行相对监内执行而言,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五类:被判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包括怀孕、哺乳、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关押的情况,由法院予以裁定。
  还有一种特殊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就是监管机关发现服刑的罪犯有重大疾病的,由监管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